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浙江亿丰家居建材城2幢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620086906。 法定代表人:沈正满,董事长。 被告:杜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0月8日,被告杜影为购买汽车,与原告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一汽大众迈腾牌汽车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贷款,原告为被告上述贷款等全部债务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10月8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海兰江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并办理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其中透支金额147600元,分36期偿还。合同签订后,被告获得了上述银行信用卡透支贷款。但此后,因被告未能履行银行分期还款义务,导致银行向原告催讨贷款,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陆续代被告向银行支付分期付款合计102895.61元。2020年11月13日归还4500元,2020年11月18日2895.61元,2020年11月27日归还5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项9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7638元(从垫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暂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请求判令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汽车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现已调整为日万分之四;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以上合计981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已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本案被告)杜影自2019年8月份开始至今一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经常居住地在秦皇岛海港区,故本案应该由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海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追偿权纠纷,属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本案被告杜影自2019年8月份开始至今一直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且合同中也约定此地为送达地址,经常居住地在秦皇岛海港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该由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杜影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杜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柴国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