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路,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张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路与被告张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路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路以与被告张军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