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王兰,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长安小区市委。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桦南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773835号裁决书即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