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住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千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042974X3。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剑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5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进行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千易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炳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