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庄礼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庄礼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耿东,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毓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被告:海丰县庄泽盛百货店,经营场所:海丰县附城镇万和照祥市场384号。

经营者:庄泽盛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自编B2栋08层自编08、自编09、自编10。

负责人:徐强

审理经过

原告庄礼邦、庄礼炮诉被告魏毓荣、海丰县庄泽盛百货店、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庄礼邦、庄礼炮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庄礼邦、庄礼炮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经交付全部赔偿款,现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庄礼邦、庄礼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礼邦、庄礼炮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9.5元,减半收取计5634.75元,由原告庄礼邦、庄礼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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