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娟,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酒厂西路5号。

经营者:秦存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女,****年**月**日出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家店火车站东侧铁三局四处材料厂4幢、5幢。

法定代表人:赵德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曹娟诉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北京鑫旺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曹娟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沛县苏润食品厂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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