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德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郭振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被告:康瑞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宋德琴与被告郭振荣、康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2021年5月20日,原告宋德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宋德琴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