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8号一单元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42699。
负责人:胡修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元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元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渝0105民初168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理赔款63732.26元及保费3838.46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06元。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21年03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元春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是本案实控账户存款余额与案件申请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微;虽于2021年0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元春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72号东方紫竹苑X幢X-X-X号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系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房屋,且本案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理赔款63732.26元及保费3838.46元、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06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6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