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潘良,男,****年**月**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向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上海凯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6WB34)。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10幢A30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少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单元4、5楼,1栋103、104、105号商铺。
负责人:范丹彦,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潘良与被告向求林、上海凯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潘良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潘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潘良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苏琴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