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彩钢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

被告:西安某某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彩钢厂诉被告西安某某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彩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天水市麦积区某某彩钢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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