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修水县乐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广场现代城15栋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4MA3900014。
经营者:丁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军,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余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新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366号紫瑞国际2#办公商业楼60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MA35JYTX8K。
法定代表人:朱雨瑶。
被告:修水县中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山谷大道修江明珠四期5#楼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MA38Q5WRXQ。
法定代表人:戴学君。
审理经过
原告修水县乐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南昌新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修水县中梁盛置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修水县乐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水县乐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修水县乐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