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载县伟祥广告店。
登记经营者:韩祥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晓辉,男。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县伟祥广告店与被告曾晓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曾晓辉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曾晓辉支付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广告制作费1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曾晓辉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万载县伟祥广告店为曾晓辉的足浴店制作广告,总计制作费22000元。2020年7月15日曾晓辉支付5000元给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尚欠17000元。虽然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多次追问曾晓辉,但是曾晓辉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曾晓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万载县伟祥广告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于2019年7月12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者为韩祥芳,实际经营者为韩祥芳、钟伟。
2019年间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承接曾晓辉交付的室外广告装修事宜,而后根据曾晓辉指示进行装修作业,并向曾晓辉交付工作成果。之后,万载县伟祥广告店与曾晓辉商定报酬为22000元。2020年7月15日,曾晓辉向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支付报酬5000元,余17000元一直拖欠。2020年9月15日,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实际经营者之一即钟伟向曾晓辉催问该17000元,曾晓辉在电话中认可其尚欠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报酬17000元未付。之后,曾晓辉仍然未付该1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万载县伟祥广告店当庭陈述及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提供的账单明细复印件、通话录音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承接曾晓辉交付的室外广告装修事宜,而后根据曾晓辉指示进行装修作业,并向曾晓辉交付工作成果,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按照曾晓辉的要求完成了工作,曾晓辉应当及时支付款项,故对万载县伟祥广告店要求曾晓辉支付剩余报酬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曾晓辉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曾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欠原告万载县伟祥广告店报酬17000元。
如果被告曾晓辉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曾晓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