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申请人)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301336,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峰,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杭州青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70150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霞村(欢乐)。

法定代表人王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密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87003247G,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郑俊魁,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青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青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3元,减半收取6791.5元,由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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