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巴黎印象小区19栋116。
法定代表人:姚宝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