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昭敏,男,****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嘉皓,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101。 负责人:王金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位强,系被告成员、前任被告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曾昭敏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昭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2020年6月3日聘用专职秘书的决定;2.判令撤销被告2020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岗位人员现场招聘会表决结果的公示》及同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日,被告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私自决定聘请案外人程伟为业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月薪3500元。同年10月17日,被告再次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的情况下私自聘用案外人刘娟担任兼职会计并对其薪酬作出决定。2021年2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吉大街道办)对被告发出《指导函》,认定其违规事实。 2021年4月15日,原告曾昭敏向本院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聘用程伟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担任专职秘书的决定;2.判令撤销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会议纪要》作出的按现行月工资一半补发秘书2019年薪酬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后在业主微信群中得知香洲法院曾对程伟起诉被告的劳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后经了解被告作出了前述两项决定,均未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原告有权申请撤销。 2021年5月11日,原告曾昭敏向本院申请撤回原诉讼请求第二项。
被告辩称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辩称:一、关于秘书的招聘,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有秘书岗位设置的规定。依照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第72条规定了秘书招聘的相关程序。按照业委会委员的决议,公示、面试、表决形成4比3比例,在决议形成的基础上,主任代表业委会与秘书签订用工合同。二、关于财务会计招聘,是工作岗位需要,因为委员没有会计资质,也看不懂会计账目,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下,在账目对接财务要求的基础上,业委会决定招聘专职会计。会计、秘书既是招聘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业主身份。会计是按照物业经济管理条例招聘的兼职会计,与专职会计是两回事。专职会计招聘也履行了业委会的公示、面试、开会决议,会计是全票通过招聘。在决议基础上,业委会主任代表业委会与兼职会计签订兼职合同。被告认为原告仅仅是代表格力小区的一个业主,当然也代表了小区部分业主的呼声。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除录音光盘及文字说明以外的其余证据,被告提交的除《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A、B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珠海市格力广场A、B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关于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补充决定草案》《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告》《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运行规则》以外的其余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是格力广场小区的业主。2019年2月,被告时任主任口头通知聘请案外人程伟为专职秘书,任期至同年12月。2020年6月3日,被告与程伟签订《秘书聘用协议》,由被告聘请程伟担任专职秘书,双方约定了聘用期、薪酬待遇。被告提交的同年12月25日《会议纪要》载明对2019年欠发值班秘书的薪酬按现行月工资的一半补发半年工资10500元。案外人程伟曾就薪酬问题提起(2021)粤0402民初3655号民事诉讼,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程伟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8日,吉大街道办向被告发出《指导函》,载明被告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聘用专职人员的行为违反地方性法规规定,要求被告暂停薪酬支付并进行整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关系确定法律适用。本案是业主撤销权纠纷,原告主张撤销的决议及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珠海市,内地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首先,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其运行规则、聘用秘书及发放薪酬的决定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能补正相关手续。其次,即使被告提交的运行规则经过业主大会通过,其第七十二条关于秘书薪酬的决定权也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原告作为业主依法有权申请撤销。被告所称被吉大街道办责令上交的业委会会议表决决议等并不属于前述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的表决资料,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本院对被告的证据保全申请不予准许。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20年6月3日与程伟签订的《秘书聘用协议》; 二、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9年2月聘用程伟为专职秘书的决定; 三、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20年12月25日《会议纪要》中对2019年欠发程伟的薪酬按现行月工资的一半补发半年工资10500元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格力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智武 法官助理 邓舒尹 书 记 员 王天赐 速 录 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