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专员

被告:高某,户籍所在地为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与被告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被告,且原告无法提供能够送达的确切地址及联系电话,因此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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