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少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保,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向江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少维与被告向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少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江涛20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少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向江涛200000元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被申请人向江涛2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