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世昌因与被上诉人彭贵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世昌于2021年7月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法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世昌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世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