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玉,经理。
被执行人:刘婉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宁市。
被执行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给付货款1 532 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27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婉莹、王浩名下银行存款2448.83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 532 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9279元,已清偿2448.83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青马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八零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刘婉莹、王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