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836431708Y。
负责人:郭春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柳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审被告:王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审被告: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南环路与湖凌三路交界处西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B3NB22L3D。
法定代表人:瞿金科,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徐州沃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镇龙飞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⒛322MA1RNYMF4B。
法定代表人:卢可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邹震坤,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审被告:漳州市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中兴爱贤花园1幢1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91949599X。
法定代表人:黄志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柳花、原审被告王长春、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徐州沃胜运输有限公司、邹震坤、漳州市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9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