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泗县地平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四里桥居委菜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448764272。

法定代表人:王广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祥,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刘圩镇顺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401C。

法定代表人:张立玉,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泗县地平线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泗县地平线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省泗县地平线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元,由原告安徽省泗县地平线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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