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娇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刘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于娇娇与被告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娇娇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娇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于娇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于娇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