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小平,女。

被执行人:欧阳大盛,男。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蒋小平申请执行欧阳大盛司法确认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欧阳大盛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蒋小平欠款5500元。因欧阳大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小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大盛银行存款5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胜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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