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北京瑞丰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张然策,经理。

审理经过

陈琪与北京瑞丰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展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此实际经营;对被执行人北京瑞丰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然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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