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5号。
负责人:程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申请人: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辽0212民初1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5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支行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吴军银行账户存款160594.5元解除冻结的请求,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军名下160594.5元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