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永杰,男,1967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李永娟,女,1970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永杰与李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执保3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娟银行存款198750元;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娟银行存款1987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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