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永杰,男,1967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李永娟,女,1970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永杰与李永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执保3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娟银行存款198750元;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娟银行存款1987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