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奎屯佳宇吉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团结南街南9、10栋(欧亚物流园19-113号)。 经营者:冯庆刚,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安达·畅园1号三楼308。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经理。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奎屯佳宇吉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467,588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奎屯佳宇吉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奎屯佳宇吉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67,58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景阳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