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榕山路桂林市临桂铁合金厂2幢2单元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847948。
法定代表人:汪春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宗壮,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同日,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黄鹏已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西彰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彰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