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田丽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吴林诉被告田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林撤回对被告田丽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吴林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