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田丽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吴林诉被告田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林撤回对被告田丽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由原告吴林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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