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晓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河北燕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城关北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703185011。
法定代表人陈桂芳,总经理。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东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320222497L。
法定代表人呼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东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大厂回族自治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东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晓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晓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晓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