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存钰,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翼玮,杨增的女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存钰、杨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杨增所有的坐落于长江路392#-21、392#-01、392#-28、392#-18、392#-09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分别为: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3.62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4.60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5.60平方米)五处。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天圣房地产土地与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财产予以价格评估。辽宁天圣房地产土地与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作的天圣房估字(2021)第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为3592000元。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天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二次均流拍。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2450031.36元。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流拍财产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450031.36元抵偿本案部分债务(本案应执行金额为本金1900000元、利息403021.64元、迟延履行金13300元、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120元、评估费31200元,拍卖费33655元、执行费21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杨增所有的坐落于长江路392#-21、392#-01、392#-28、392#-18、392#-09五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分别为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3.62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25.68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4.60平方米房权证私字第××号,建筑面积55.60平方米)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450031.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本案债务2450031.36元,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王存钰继续偿还。上述房产的财产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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