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洪安,男,汉族,1946年8月4出生,住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男,康河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简阳光大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康河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2769333Y。
法定代表人:林国礼,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安等人与被执行人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川0180执101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村民徐洪安等278人土地上的林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简阳市蜀楠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村民徐洪安等278人土地上的林木(林木清单详见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陈会林
审判员 彭绍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有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