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秦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0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7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秦典明转款法院账户11000元(共涉案11起,共涉及11个申请人),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秦典明同11个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1081民初9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