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科右中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石油公司职工,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