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吴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即李晓玲诉吴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受理立案。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6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且另案已冻结,本案现已轮候冻结;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该不动产已出售;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27099.09元,但该公积金账户尚未封存,无法进行扣划;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该房产已出售;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到被执行人吴云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已长时间不在该社区居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李德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锋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