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永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旬阳县。
委托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汪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永丽与汪德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71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汪德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6 82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306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陕GXXXXX),本院已对该车先行保全并对该车手续进行了查封。后经督促,在本院执行局的主持下申请人李永丽与被执行人汪德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汪德锋于协议签署之日给付李永丽6 82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款20 000元。2、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其他请求。申请人李永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7101执9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