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光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胡光见盗窃罪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