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高登,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高倩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高登与被执行人高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景高登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20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 胜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智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