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6090.26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26.13元,负担执行费29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另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平、欧阳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82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6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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