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晔,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明忠因与被上诉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鸡西矿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明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晔,被上诉人鸡西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徐明忠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鸡西矿业公司支付徐明忠安全生产事故经济赔偿金6万元。2.由鸡西矿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明忠系鸡西矿业公司下属单位新城煤矿二道河子煤矿九采区四井职工,2020年6月12日在井下工作时,被顶板二皮砸伤,事后单位将其送至鸡西大众医院治疗,此次顶板事故造成徐明忠九级伤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鸡西矿业公司属高危行业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定险),由于鸡西矿业公司没有投保,应承担支付徐明忠因安全生产事故损害造成的其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6万元。一审判决以徐明忠没有证据证明鸡西矿业公司应当投保,判决驳回徐明忠诉讼请求错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高危行业(含煤矿)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退一步讲,鸡西矿业公司是否投保该保险是自身对赔偿责任转移问题,与鸡西矿业公司具有赔偿责任无关。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是鼓励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但没有细化分高危行业和普通行业,鼓励应有之义是应当和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是2018年1月1日由三部委制定的规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应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因此,徐明忠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鸡西矿业公司辩称,徐明忠依据的新《安全生产法》是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徐明忠与鸡西矿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和受工伤的时间早于实施时间,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对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是鼓励参加,并不是强制性参加保险。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新的《安全生产法》。即便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企业应为职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未参加保险的情况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明忠一审及上诉要求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原告诉称

徐明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鸡西矿业公司支付徐明忠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6万元;2.诉讼费用由鸡西矿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明忠系鸡西矿业公司下属单位新城煤矿二道河子煤矿九采区四井职工。2020年6月12日,徐明忠在井下工作时,被顶板二皮砸伤,后被送至鸡西大众医院治疗,造成胸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1日认定徐明忠为工伤。徐明忠诉称其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鸡西矿业公司应支付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明忠要求鸡西矿业公司支付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6万元,其诉求的依据是黑政规[2018]21号文件通知及徐明忠受伤后正在审议征求

意见的《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该依据不足以证明鸡西矿业公司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徐明忠要求鸡西矿业公司支付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徐明忠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徐明忠与鸡西矿业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鸡西矿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徐明忠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6万元。本案中,徐明忠认为鸡西矿业公司因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应给付其人身损害经济赔偿金,其在庭审时主张依据的黑政规[2018]21号《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和2021年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并不足以证明鸡西矿业公司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未投保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徐明忠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明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明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徐明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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