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红娟,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县。
被告:李风香,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刘序兰,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李云娟,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城区。
被告:刘序成,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宁津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红娟与被告李风香、刘序兰、李云娟、刘序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朱红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红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