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可,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剑,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海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长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古县古阳镇下辛佛村。

法定代表人:于永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古县古阳镇乔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曹铁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渤海银行太原分行对本院解除对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红阳能源已更名为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措施不服,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晋7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渤海银行太原分行不服本院裁定后申请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晋执复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申请人渤海银行太原分行称,解除对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措施严重错误。一、2020年9月1日,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公司)向太铁中院申请解除已冻结的124315992股辽宁能源股票;同日,太铁中院通知异议申请人将解除对案涉股票的冻结措施。届时案涉股票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到期(主债权到期日:2020年9月3日),不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二、质押权人中天证券公司有权优先受偿的金额,应以实现质押权时债务人所欠付的金额为限。太铁中院以质押合同上约定的质押本金确定质押权人的优先受偿额,严重错误。三、质押权人中天证券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额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并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优先受偿权。太铁中院对辽宁能源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不影响中天证券公司实现其质押权。四、辽宁省国资委通过公权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严重违法。且质押回购协议能否履行以及是否造成损失、损失额大小,应由协议相对方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由具体责任主体承担,与异议申请人通过法院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无关。故请求:继续冻结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的无限售流通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执43号指定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煤集团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晋71执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煤集团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398917469.46元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7年9月1日,沈煤集团公司(甲方、融入方)与中天证券公司(乙方、融出方)签订《中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中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协议载明: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该协议项下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股票代码为600758,股票简称为红阳能源(全称为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将其合法持有12200万股红阳能源质押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6亿元;双方约定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9月4日,购回交易日为2020年9月3日。2018年2月5日,沈煤集团公司(甲方)与中天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中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交易协议书》,补充质押2315992股标的证券红阳能源,代码600758。上述两次质押合计124315992股。2020年5月21日,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本院冻结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124315992股的无限售流通股。2020年9月1日,中天证券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称根据“股质协议”约定,本笔业务将于2020年9月3日到期,截止8月26日,沈煤集团公司应偿还中天证券公司本金金额6亿元、利息及违约金金额合计约为2.86亿元,累计债权金额约为8.86亿元。为防止质押资产减值,缩减损失,中天证券公司拟根据“股质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债券,特申请本院依法将已冻结的124315992股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的股票转为可售性查封或解除冻结。2020年9月1日,本院通知了异议申请人将解除对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并做了笔录。

另查明,2020年9月4日,中天证券公司向沈煤集团公司发函催要质押股票回购本息6.08322亿元,并要求沈煤集团公司出具还款方案和后续安排。2020年9月7日,沈煤集团公司回函,建议中天证券公司处置1.24亿股质押股票用于抵偿部分欠款,剩余差额部分尽快支付。2020年10月30日,沈煤集团公司委托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能源股票于2020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估值,每股股票价值为×元。2020年12月8日,沈煤集团公司(转让方)与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签订《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2020年12月10日,《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由沈煤集团公司、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能源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2020年12月29日,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124315992股的转让款×元,转账用途备注“沈煤股权转让价款”。2021年2月4日,沈煤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辽宁能源124315992股变更登记到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021年2月5日,辽宁能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2021年2月4日的股权过户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天证券公司与沈煤集团公司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足以认定中天证券公司对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从2020年9月4日起,沈煤集团公司作出估值、交易、变更股权登记等处置质押股权的行为,以优先清偿欠中天证券公司的债务。该处置清偿行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并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性后实施。从该处置清偿结果看,辽宁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124315992股的“沈煤股权转让价款”×元,是按沈煤集团公司委托估值的每股×元进行的交易。即便按中天证券公司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的2020年9月1日起至股权过户之日期间辽宁能源每股最高3.31元计算,也不足以清偿沈煤集团公司欠中天证券公司的到期债务本金。

综上,本案继续冻结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股权已无实际意义,解除对沈煤集团公司持有的辽宁能源(证券代码600758)124315992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渤海银行太原分行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刘 悦

审判员 李渊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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