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周**,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刘友成,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贵,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秀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29号附6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1000375386。 法定代表人:彭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周**、刘友成诉被告重庆市秀兴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周**、刘友成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秀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周**、刘友成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秀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周**、刘友成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秀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14元,减半收取为413.57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13.57元由原告刘周**、刘友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余 明 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东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