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巴维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孔祥田,男,汉族,1967年11月出
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6711xxxxxx,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孔祥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孔祥田在62284923980xxxxxx7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0068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孔祥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923980xxxxxx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78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