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熙昌,曾用名柯志美,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中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瑞昌市。2011年12月23日因赌博被瑞昌市公安局罚款300元。2017年5月10日因威胁他人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熙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熙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10月1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柯熙昌饮酒后驾驶赣G×××××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洋鸡山路水木蓝天东门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提取血样。后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柯熙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2020年11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柯熙昌饮酒后驾驶赣G×××××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黄金南路东方星城东门门前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提取血样。后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柯熙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柯熙昌被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人柯某的证言;被告人柯熙昌的供述;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浔南司[2020]毒物鉴字第0431、0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熙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熙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熙昌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柯熙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柯熙昌因2020年10月12日危险驾驶行为被瑞昌市公安局吊销驾驶证,2020年11月5日危险驾驶行为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已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熙昌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柯熙昌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熙昌因危险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第二次危险驾驶行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柯熙昌因上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公安机关已执行的行政处罚,应当折抵相应的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柯熙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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