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陆河县。
被执行人:杨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家住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朱某力申请执行杨某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某伟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某力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20)粤1523执恢15号恢复执行。
请求情况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杨某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某伟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某伟名下金融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朱某力到庭领取。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某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被执行人杨某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朱某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某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河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