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帆,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飞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伊犁兵团分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账号×××)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何建国住所地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街道,经常居住地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四季花城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申请人何建国的经常居住地及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王飞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