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桂红,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何洋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桂0311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80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0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于4月30日支付完毕;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80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