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白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婚生子张圳、婚生女张思恬随被山输入生活,上诉人按1000元/月支付两个婚生子女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至婚生子女十八岁止;三、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作出的第二项判决内容超出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且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张某、白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张圳随张某生活,白某自××××年××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圳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张某、白某各承担一半;婚生女张思恬随张某共同生活。白某自××××年××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张思恬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张某、白某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张圳、张思恬独立生活止。
三、双方本案的权利义务至此终结,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
四、本案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白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