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振兴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源村镇沙溪社区五组寿坪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 MA6DLYTYXB。 投资人:张万松。 被执行人:李智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振兴石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李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智林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 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冷雪云